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力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谢桂林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民初5010号
原告:重庆力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慈竹苑28栋2单元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90235884。
法定代表人:郑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秀芝,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77号15-D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92023J。
法定代表人:林莉。
委托代理人:胡静,重庆锯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杨,重庆锯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桂林,男,汉族,1983年1月6日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谢宝坤,男,汉族,1960年4月16日生,住重庆市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力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谢宝坤及谢桂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力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力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力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香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