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沙坪坝区重发预制厂与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辖终1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77号15-D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9202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沙坪坝区重发预制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跨线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DPXE79。
经营者:陈宏均。
上诉人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57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渝中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审 判 员 周盛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俊冰
书 记 员 杜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