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赛欧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7760号

原告:重庆赛欧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20264951。

法定代表人:徐子雯。

被告: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77号15-D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92023J。

法定代表人:林莉。

原告重庆赛欧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后我院于向原告重庆赛欧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265.84元。原告重庆赛欧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本院的通知后,逾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