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与润嘉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3民初33014号
原告: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68号金果园商务楼D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92023J。
法定代表人:林莉,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叶,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江余,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润嘉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沿河街33号2单元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PNY29X。
法定代表人:刘宇轩,经理。
原告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秀园林公司)与被告润嘉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衽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22年3月23日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悠秀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叶、严江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嘉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悠秀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75623.64元;2.被告自2021年7月1日起,以1334354.93元为基数,以LPR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3.被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以41268.71元为基数,以LPR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5日,原告与协信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信巴南一品幸福小镇展示区开放前期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将协信巴南一品幸福小镇展示区开放前期景观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合同约定总价为1881673.9元,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并向被告交付了工程。经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5月18日完成结算,达成《合同结算造价协议》,双方确认结算造价为1375623.64元,其中结算应付余款为1334354.93元,质保金为41268.71元。但被告在结算后至今未付清全部工程价款,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起诉来院。
被告润嘉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25日,原告与协信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信巴南一品幸福小镇展示区开放前期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协信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协信巴南一品幸福小镇展示区开放前期景观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规模景观面积约30000平方米,暂定开工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绝对工期为45日历天,合同总价暂定为1881673.9元;案涉工程无预付款,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20日由原告提交上月15日至本月15日月形象进度报表,经审核确认后支付本月完成工程产值的75%……结算办理完成,次月可申请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贰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一年质保期满,其中乔木质保期为贰年,期满后次月内退还原告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相应的施工义务。2021年5月18日,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并形成《合同结算造价协议》,载明:案涉工程合同造价1881673.9元,施工主报审造价1516292.15元,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造价1375623.64元,核减金额140620.58元,应扣3%质保金金额41268.71元,保修款到期时间为2020年10月24日,结算应付余款1334354.93元等内容,原、被告双方均在该结算协议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后原告催收前述工程款项未果。
另查明:协信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更名为润嘉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协信巴南一品幸福小镇展示区开放前期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照片、《合同结算造价协议》、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意见书
等证据在卷为凭,结合当事人到庭陈述和庭审笔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工程签订协信巴南一品幸福小镇展示区开放前期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金额为1375623.64元(其中含3%的质保金41268.71元,到期日为2020年10月24日)。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仍未履行款项的支付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已到期)及资金占用损失,其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主张。另关于原告诉请质保金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时间问题,本院认为,因质保金金额系在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总价款进行结算的基础上予以确定,工程结算款不明确情况下质保金金额也无法确定,故结合《协信巴南一品幸福小镇展示区开放前期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及质保金已到期的事实,本院酌情从双方结算之日即2021年5月18日起计算。
被告润嘉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未到庭、未抗辩、未举证等相应的法律后果。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润嘉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375623.64元(含质保金41268.71元);
二、被告润嘉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1334354.9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质保金41268.7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90元,由被告润嘉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刘衽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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