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6410号
原告: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68号金果园商务楼D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92023J。
法定代表人:林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60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33164363L。
法定代表人:邹新亚。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原告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甘  文  杰
人民陪审员    霍玉平
人民陪审员    朱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 春莉
书记员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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