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坤煌港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5312号
原告: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68号金果园商务楼D1—7—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3747492023J。
法定代表人:林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杨,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叶,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坤煌港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83091947D。
法定代表人:薄禄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坤煌港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邱世轩
审判员刘祥
审判员罗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蔡欣桐
书记员秦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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