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0226号原告:渝北区志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悠某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渝北区志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悠某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重庆悠某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提出书面管辖异议,后于2024年8月20日自愿撤回书面管辖异议申请。原告渝北区志某建材经营部于2024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渝北区志某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重庆悠某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在申请管辖异议后自愿撤回管辖异议申请,均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渝北区志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为278元,由原告渝北区志某建材经营部自行负担。管辖异议申请费用20元,由被告重庆悠某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