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某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14950号
原告:重庆市某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某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重庆市某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57元,由原告重庆市某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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