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与润嘉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渝0113执977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68号金果园商务楼D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92023J。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润嘉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沿河街33号2单元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PNY29X。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润嘉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润嘉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润嘉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限期向申请执行人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384213.64元及利息等未果。
执行中,本院四次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提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润嘉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进行了传统调查,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人案款1384213.64元及利息。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润嘉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列执行情况约谈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约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亦表示暂无被执行人润嘉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润嘉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渝0113执9774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润嘉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33014号其他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润嘉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
本院认为,(写明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法字第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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