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与润嘉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渝0113执977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68号金果园商务楼D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92023J。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润嘉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沿河街33号2单元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PNY29X。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悠秀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润嘉多利(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2021)渝0113民初330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43984.21元及利息,受理费397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保险、支付宝、财付通、工商、证券、船舶等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407元,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将该笔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1407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