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03民初3701号
原告:四川星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128号(怡海明珠大厦B幢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6071611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和一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南门一号2栋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6275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延安路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557184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星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和一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星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经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