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9民初8205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系****),男,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市碚江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宁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90000120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静,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碚江水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贾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孟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