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9民初7027号
原告重庆市碚江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926750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碚江水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碚江水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碚江水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碚江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碚江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