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太子装饰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美斯丽涂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太子装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6民初4014号
原告:重庆美斯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正街8号附1号11楼。
法定代表人:胡启良,重庆美斯丽涂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太子装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鑫隆达大厦A座25-4。
法定代表人:承志红,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斯丽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太子装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美斯丽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斯丽涂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美斯丽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交纳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美斯丽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振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