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升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1执7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41号4幢1层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97777D。
法定代表人:杨和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鸿升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629XC。
法定代表人:唐诗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鸿升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21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鸿升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66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