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盾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德义馨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正盾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中山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19民终9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某丙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林某某。 上诉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及原审被告某丙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1971民初28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起诉请求:1.某甲公司、某丙公司偿还某乙公司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3.45%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某甲公司、某丙公司支付某乙公司律师费10000元;3.林某某对某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某甲公司、某丙公司、林某某承担本案一审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一、某甲公司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某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24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某甲公司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某乙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林某某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某甲公司的债务对某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某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6007.27元(某乙公司已预交),由某甲公司、林某某负担6005.07元,由某乙公司负担2.2元。某乙公司预交的6007.27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6005.07元。某甲公司、林某某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005.07元。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1971民初28317号民事判决书。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某甲公司返还某乙公司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24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某乙公司承担本案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违约金过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虽规定不支持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部分的违约金,但未规定全部支持不超出前述标准的违约金,具体支持标准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衡量调整。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违约金填补对方损失,并非让合同一方从中获取高额收益。借款合同虽约定违约金标准,但合同约定标准过高。某乙公司未举证其实际损失,其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某乙公司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 某乙公司答辩称:一、一审认定违约金正确。借款合同约定某甲公司若逾期还款,每逾期一天按借款本金的0.5%支付违约金。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已调整违约金,某乙公司认可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自愿按LPR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一审支持某乙公司该项诉讼请求,调整违约金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精神,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某甲公司主张按LPR计算违约金,缺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确立民间借贷纠纷中资金占用成本的上限标准,一审采用LPR的四倍标准符合司法解释本意。某甲公司上诉称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调整,出借人主要损失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LPR为市场基准利率,其四倍已充分考虑出借人作为资金提供方可能遭受的利息损失、机会成本、借款人违约增加的交易成本损失等,该标准为立法机关、最高审判机关综合衡量各方因素设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损失计算基准。某甲公司未举证按LPR计算违约金足以覆盖某乙公司实际损失,其主张缺乏事实基础。某甲公司到期未按约还款,违约事实清楚,过错明确。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一审适用法定上限标准支持违约金,对违约行为否定评价,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一审如仅按LPR支持违约金,纵容违约行为,降低违约成本,对守约方显失公平。二、一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审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合理、合法调整违约金标准。某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其上诉请求。 某丙公司、林某某未作陈述。 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某甲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某甲公司违约金应否按LPR标准再次调减。 某乙公司、某甲公司订立借款合同,由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借300000元,某乙公司实际交付借款,双方成立借贷关系。某甲公司逾期未清偿欠款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虽明确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标准过高,某乙公司主张违约金实际应为逾期还款利息,其依法有权在利率保护的上限范围内主张利息而无需基于实际损失,一审据此按借款期限届满次日一年期LPR的四倍调整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某甲公司主张按LPR标准再次调减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4.38元,由某甲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