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同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士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2民初2022号
原告:重庆同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68号2-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臣相,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士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同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士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同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同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同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重庆同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