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俊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南区科美石材厂与重庆俊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民初15823号
原告:巴南区***材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中友),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光国村涂家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XXHY41U。
被告:重庆俊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大坪村接龙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34616448。
法定代表人:李远贵,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南区***材厂诉被告重庆俊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南区***材厂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南区***材厂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俊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南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82元,减半收取7691元,由原告王琴负担。
审判员  郑雯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