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俊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智欣华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俊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财保32号
申请人:重庆智欣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3ATW32。
法定代表人:杨某斌。
被申请人:重庆俊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34616448。
法定代表人:李某贵。
申请人重庆智欣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俊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智欣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俊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渝0108执保1367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重庆俊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重庆智欣华建材有限公司以该案在庭外与被申请人重庆俊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智欣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俊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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