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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赵某,重庆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11070号 原告:蒋某,男,汉族,1963年05月15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汉族,1975年09月28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蒋某与赵某,重庆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