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11070号
原告:蒋某,男,汉族,1963年05月15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汉族,1975年09月28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蒋某与赵某,重庆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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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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