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捷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捷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20执异14号
案外人:***,男,生于1955年11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9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寺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登记在***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案外人***就本院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其系从****购买该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购房合同且缴纳全部房款,并于2000年6月30日起使用该房屋,系捷强公司未办理产权证,故该房屋应属案外人所有,请求法院解除查封并举示了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人辩称,其依法申请法院查封,该房屋一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且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驳回案外人异议。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21日,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20民初67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对拍卖、变卖被告***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柿花街的房产(房权证XXX字第XXXXXX号、XXXXXX号、XXXXXX号、XXXXXX号)抵押物在本判决的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因捷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查封了***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柿花街的房产(房权证XXX字第XXXXXX号、XXXXXX号、XXXXXX号、XXXXXX号)。另查明,2006年8月2日,重庆市璧山侨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变更为重庆市红旭建筑工程公司,2011年6月21日再次变更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到庭陈述、房屋查询档案、补充协议、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故案外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审判长*剑审判员***审判员**中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