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执319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易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马坊商贸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5522U。
法定代表人:张登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丘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锦屏石缸坝新城区椒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670860106W。
法定代表人:刘毅,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易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丘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20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易中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90380.1元,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丘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丘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有本金1090380.1元及案件受理费、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20执31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0)渝0120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斌
审判员 陈 竹
审判员 胡克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