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181执保928号
关于重庆易中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贵州分公司、***名下价值2550000元财产一案,本院依据(2020)黔0181民初3436号民事裁定书,两次查询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并对被申请人名下的相关账户及财产采取了冻结和查封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冻结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情况:
1.2020年10月15日以255万元的额度冻结了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清镇兴邦村镇银行账户,冻结金额6859.42元,未冻结金额2243140.58元,原因是余额不足;
2.2020年11月1日冻结了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11606.19元;
3.2020年11月1日冻结了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6981.87元;
4.2020年11月1日冻结了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工行账户内的存款45295.2元;
5.2020年11月1日冻结了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工行账户内的存款15269.13元;
6.2020年11月1日冻结了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85.19元;
7.2020年10月16日委托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鄂FXXX**号别克牌车一辆。
二、冻结和查封***名下财产的情况:
8.2020年9月15日冻结了***在贵阳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943.92元。
三、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名下无财产保供保全。
保全事项完毕报结案。
(注:1.申请人应注意在一个月内起诉;2.保全措施时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扣留时间为三年,申请人应注意保全时间,到时因申请人未申请继续保全或冻结、查封,造成已保全冻结/查封/扣留财产流失的由申请人自行负责。冻结信息、查封的信息以银行反馈的信息和协助单位反馈的查封回执为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
执行员 :邓永生
书记员 :黄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