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1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易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马坊商贸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5522U。
法定代表人:张登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炳,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易中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民初8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但***未在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6.05元,减半收取2648.03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松
审 判 员 张欲晓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学亮
书 记 员 韩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