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鑫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用与被告南京鑫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2268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六合区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鑫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永乐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卿,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用诉被告南京鑫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用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俞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