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鑫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鑫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124民初1035号
原告:南京鑫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永乐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定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根,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松,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高桥镇。
法定代表人:吕耀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军,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鑫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南京鑫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张文全、惠耘、何宏彬。
审判员  张文全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宋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