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执233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姣。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2月22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包括总对总查询2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公安信息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车辆情况,通过传统调查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通过以上查询手段,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多个账户,但未实际冻结到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案款未受清偿,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李 智 审 判 员  姚坤林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芬 书 记 员  周夏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