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执24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1286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姣,系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医学路9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44244X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3民初5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款314,643元、赔偿建筑设备价值费用375,051.9元、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共计48处停车用房。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进行了传统调查,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48处停车用房已被本院查封,均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租赁款314,643元、赔偿建筑设备价值费用375,051.9元、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