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700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1286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佳上雍阳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猫场村田包包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331558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佳上雍阳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16710号民事判决书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5民终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120103.22元、经济补偿金200000元、配合费80000元、违约金200000元、保证金10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到庭。本院又通过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进行多次查询,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在多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00元。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2)黔05委指破字3号决定书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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