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3983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128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诉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