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8233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1286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俣
书 记 员 刘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