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5147号 原告:**,男,1979年3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1286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张光彬,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光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553元。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向 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