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川区申平建筑架料租赁部与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8民初2561号
原告:永川区申平建筑架料租赁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5Y379BXU。
经营者:申小平,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人民东路****22-4,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6********。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鹿兵,重庆市永川区何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丁香路****商业1-6、1-7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30788G。
法定代表人:谭王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杰,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重,住重庆市合川区望江楼******5-1div>
原告永川区申平建筑架料租赁部(以下简称申平租赁部)与被告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将军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平租赁部的经营者申小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鹿兵;被告蒋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平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租金55672元,违约金5567.2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欠付租赁费,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将军公司辩称:有6000多米的钢管,在结算过程中存在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1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85672元租赁费用。庭审中,原告陈述2019年2月,被告又支付了30000元租金,尚欠租金55672元。同时,双方《租赁合同书》约定:所欠租金按10%的违约金计算,即5567.20元。庭审中,本院主持双方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所举示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不能推翻双方签订的结算单的内容,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租金及违约金符合双方结算内容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永川区申平建筑架料租赁部支付租金55672元、违约金556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49元,由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