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保2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3)渝0117执保1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在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款。2023年5月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3)渝0117财保8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收款15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