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财保8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3)渝0117执保1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在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款。2023年5月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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