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3630号
原告: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26号8号商业1-6、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3078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九华路34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14ULA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蒋 瑶
书 记 员 权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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