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8016号
原告:重庆市周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东津沱水南茶新楼A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9795203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26号8号商业1-6、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30788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周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周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周考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周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将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3.38元,减半收取541.69元,由原告重庆市周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