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2071号

被执行人:安徽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花园东路555号7号厂房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67910600N。

法定代表人:李宏飞。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安徽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5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以及有关车辆、房产等(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武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