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财保68号
申请人:**,女,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申请人:安徽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555号7号厂房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67910600N。
法定代表人:李传霞,系该公司股东。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程凤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燕惠
书 记 员 刘苏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