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亿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河南亿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8255号之二
原告:***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信路6号1栋4层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6193786。
法定代表人:徐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亿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北侧归德路西侧电子商城A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82252147A。
法定代表人:张素平。
被告:**,女,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丘市。
上列原告***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亿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965.78元,本院按规定收取296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泰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舒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