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朋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8民初5746号
原告:北京朋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兴企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82895935C。
法定代表人:曹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雪,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北京朋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朋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雪,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朋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房屋使用费119 044.28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月7日,原告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司法拍卖以最高价格竞得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果园西路X-X号X至X层(309.59平方米)。2019年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18执恢12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涉案房屋所有权自裁定送达原告时起转移。然被告却一直占用涉案房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离未果,故诉至法院。
***辩称,我有租房协议书,也交纳了租金,租赁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租金我交到了2020年12月份。故不同意北京朋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日,案外人北京建和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签订租房协议书。协议书写明***承租密云县果园西路X-X号X至X层和X-X号X至X层门脸房,租赁期限十年,即201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租金为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年租金25万元;2020年1月至2025年12月,年租金30万元,按年交纳租金。2016年3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京0108民初6733号民事裁定书,将涉案房屋查封。2017年12月5日,***将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租金70万元交付安秀义(北京建和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2019年1月29日,北京朋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拍得北京建和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果园西路X-X号X号X层房屋。2019年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京0108执恢1259号执行裁定书,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到北京朋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产证、裁定书、租赁合同、收条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北京建和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签订租房协议书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所有权转移后,承租人应当向新的所有权人交纳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8年11月8日以后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核算的房屋占用租金数额计算有误,具体数额以本院核实为准。***在明知北京建和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秀义账户及资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依然将三年的租金交给安秀义,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按年交纳租金的合同约定。待其履行了向北京朋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租金义务后,可向北京建和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安秀义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朋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房屋占用租金一十一万八千四百六十六元四角八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四十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福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单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