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劳恩电梯有限公司

布劳恩电梯有限公司、长治县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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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21执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布劳恩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2926324,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高新技术开发区云岫北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贾惠明。
委托代理人:俞聪,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秋颖,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治县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1049298,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黎都东街银河公寓。
法定代表人:鲍忠兵。
申请执行人布劳恩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治县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21民初3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14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长治县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治县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1个银行账户,账户内存款3716元已扣划。截止2022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716元,尚有执行款人民币197734元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长治县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鲍忠兵采取了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21执5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邵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