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天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2执保187号
申请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金滩大厦17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29912769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天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观水路93号4幢3层1号附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221434845。
法定代表人:寸心。
被申请人:贵州宝利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20号楼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4841X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寸心,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天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宝利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寸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保单号PZDM20205201000000019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天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宝利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寸心、**、***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浩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