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金滩大厦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299127698。
法定代表人:金晔民。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被执行人:贵州天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观水路93号4幢3层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221434845。
法定代表人:寸心。
被执行人:寸心,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20号楼内)。
被执行人:贺菊,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贵州宝利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20号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4841XK。法定代表人:贺菊。
本院在执行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天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寸心、贺菊、贵州宝利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贵州天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寸心、贺菊、贵州宝利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进行履行,再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黔0112执7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树东
审判员  曾 浩
审判员  刘浚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家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