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102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38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执业证号:1520119****××)、**(执业证号:23011311×××),贵州胜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天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3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寸心,男,1970年10月26号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贵州天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寸心、***共同委托代理人:**(执业证号:1520119****×××),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2月3日生。彝族,住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98号任恒别墅25栋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5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天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寸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归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借款本金3497633.17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后再上浮50%的标准,从2015年5月20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律师代理费8652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5元、执行费3841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天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寸心、**、赵泽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本案被执行人***位于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98号附25-2号任恒别墅2号房产抵押债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且该房产足以覆盖债权,且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谭晖
审判员颜静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家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