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6民初145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告:***,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务川县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广场路工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贵州天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文昌北路**号邮政大厦*层*号。
法定代表人:寸心。
第三人:***,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
原告**宏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务川县分公司、贵州天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