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烦县新盛绿化服务队

娄烦县新盛绿化服务队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古民初字第432号
原告娄烦县新盛绿化服务队,住所地山西省娄烦县娄烦镇南大街供热公司南河滩。
代表人***,男,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娄烦县新盛绿化队员工,住山西省娄烦县娄烦镇南大街18号楼。
被告***,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阴家沟村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烦县新盛绿化服务队与被告***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地址与信息根本无法与被告取得任何联系,且原告拒绝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09元,由原告娄烦县新盛绿化服务队减半负担455元。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浩
人民陪审员闫号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