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郑市龙湖天瑞水泥制品厂与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4民初9394号
原告:新郑市龙湖天瑞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王许村。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告: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路东侧创业路北侧金融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7月4日预登记受理原告新郑市龙湖天瑞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新郑市龙湖天瑞水泥制品厂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郑市龙湖天瑞水泥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郑市龙湖天瑞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郑市龙湖天瑞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