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5741号
申请人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北路东侧、创业路北侧金融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72496013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7号银丰商务港A座1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3227298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1年7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城地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鼎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豫0105财保22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899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99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