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民终4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7号省皮革大厦七楼北11-12室。
法定代表人:XX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亮,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旗,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北路东侧、创业路北侧金融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赵丽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辉亮,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西路31号、新郑市解放北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医院原院长。
上诉人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豫01民终13977号民事裁定: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22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豫0184民初8543号民事判决,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亮、李红旗,被上诉人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辉亮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新郑市人民医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85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下欠工程款121458.17元”,改判为“下欠工程款349706.95元”(利息基数由121458.17元变更为349706.95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由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市人民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把7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计处意见”等同于《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审计决算”,混淆基本概念。审计决算是双方共同选择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作出决算,或双方协商一致后经各方签字盖章共同认可决算。而7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的“审计处意见”是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方意见,且进度款不属于决算款;二、8份《工程验收记录表》和7份《工作联系单》、7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三者之间的工程范围、工程部位是前后一一对应关系。三、7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计处意见”金额没有计算过程(没有工程量、工程单价),计算结果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不予认可;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工程量包括现场测量的工程量和现场无法测量的工程量二部分,现场测量的工程量有双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三方确认,无法测量的隐蔽工程的工程量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作签证单》及图纸是否一致,鉴定机构未回答。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工程量存在错误;五、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采用的工程单价错误;六、由于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认可《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作签证单》中约定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工程价款,经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了鉴定机构,且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存在鉴定主体、鉴定依据、鉴定程序违法导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效的情形,但一审判决未采信鉴定意见不当,鉴定机构应当到庭说明情况。七、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也没有举证证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请求二审法院认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针对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辩称:一、本案工程进度款支付和最终审计结算是一次审计核算过程。涉案工程包括多个工程,最终审计结算需要先对单个工程进行结算,汇总后就是总的审计结算意见,而同时第一次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就是一个或多个工程完工后。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导致合同履行中,最终的审计结算已经提前至支付85%进度款时进行。二、双方的约定和实际履行足以印证涉案工程审计结算就是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单方审计结算。涉案工程中出现的7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是同一个模板在持续使用,其中的审计意见一直是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计部门在审计确定,且根据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应得款85%部分审计总额332894元,实际已经支付250600元(支付比例约75%)情况下,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从未对工程款审计结算模式提出异议,说明双方对工程款审计结算模式都是认可的。三、本案所涉工程有一大部分是维修工程,与全新工程的施工工艺、实际工程量核算方法不同,造价鉴定机构无法根据事后对工程表面的观察,准确判断施工工艺和真正的施工量,这也是双方选择由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方审计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的重要原因。四、维修工程必须要根据及时验收确定施工方的真正工程内容,尤其是本案所涉的大量隐蔽工程,缺少验收手续,就无法确定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真正的施工内容。因为前期确定的工程范围未必准确,后期施工中通过仔细检查会发现一部分是不需要实际维修仍能正常使用。故本案不能以没有其他人施工的证据去推定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都是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的范围。五、付款申请方和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本部不是合同约定的最终结算部门,其数据与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计部门数据不一致,不是自相矛盾。六、7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均是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结算工程应得工程总款85%的计算公式进行审计核算,故只需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写明最终审计核算结果即可。七、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是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单方申请,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仅是依据一审法院的通知鉴定予以配合,是否采纳鉴定结论是根据本案事实确定,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不能以此鉴定结论绑架法院的正常审理和认定。八、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正常付款流程向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是工程款至今未全部支付的重要原因。同时,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向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发票,也是导致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将工程款余额一次性付清的重要原因。
新郑市人民医院未到庭,未答辩。
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市人民医院共同支付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3306.95元,并支付利息(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1%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由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市人民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4月10日,(甲方、发包方)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乙方、承包方)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新郑市人民医院防水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郑市人民医院防水工程,2、工程地点:新郑市人民医院新区,3、工程范围:医养中心1#2#3#4#、瓶氧站、锅炉房、洗衣房、污水处理厂、高压氧舱、消防水池、生活垃圾站。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含税。合同总价:医养中心屋面双层卷材防水30元/㎡,面积约4720㎡,计141600元;瓶氧站、锅炉房、洗衣房、高压氧舱、生活垃圾站、污水处理厂设备间屋面单层卷材防水17元/㎡,面积约1583㎡,计26911元;污水处理厂、消防水池水性聚氨酯防水;中间隔墙刷两遍,10元/㎡,面积约742㎡,计7420元,四面墙刷三遍,15元/㎡,面积约587㎡,计8805元,池底刷三遍,15元/㎡,面积约300㎡,计4500元。共计189236元。5、甲方临时调整设计、施工方案,需要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双方另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甲方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单,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二、施工工期:1、施工工期:自开工通知之日起60日历天。三、工程结算方式:1、付款方式,瓶氧站、锅炉房、洗衣房、污水处理厂、高压氧舱、消防水池、生活垃圾站施工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按实际施工面积据实结算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医养中心施工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按实际施工面积据实结算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全部完成后,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审计结算后付总价款的95%,剩余5%在质保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一次付清。四、材料及做法:1、本项目工程中甲供材防水卷材和丙纶布产品采用新乡锦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锦绣”牌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防水无纺布,乙供辅材:冷底子油、液化气等。五、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3、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作工地指导,进行现场监督,现场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双方协商解决。甲方项目部负责人:胡威。(二)乙方责任:3、乙方要保证工程质量,使其工程达到国家同行业合格标准。如达不到验收标准,应包工包料免费进行返工,并且工期不予顺延。现场负责人:王文亮。(三)共同责任: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代表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在接到报告后三日内应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十、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逾付款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损失赔偿。十一、补充条款:1、甲、乙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落款处甲方加盖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郭莉莎签名,乙方加盖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王文亮签名。
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新郑市人民医院防水工程,二、工程地址:新郑市人民医院新区,三、新增防水工程内容:医院综合楼、直线加速器房、门诊楼病房楼地下室管道四周漏水维修。四、合同工期:补充协议签订后50个日历天完工。五、承包方式:包工、包辅料(聚酯胎卷材、水性聚氨酯和无纺布甲供外)、包质量、包安全、含税。六、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综合楼屋面双层卷材防水30元/㎡,面积约2480㎡,计74400元;综合楼旧地砖拆除,26.4元/㎡,面积约700㎡,计18480元;综合楼屋面找坡45元/㎡(包水泥、沙),面积约2200㎡,计99000元;包水泥、沙直线加速器房地下室、外立壁双层卷材防水30元/㎡,面积约2700㎡,计81000元;直线加速器房顶板三层卷材防水40元/㎡,面积约1300㎡,计52000元;门诊楼病房楼地下室管道维修200元/个,预计41个,计8200元,合计总价为333080元。付款方式:每栋楼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按实际施工面积据实结算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全部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审计决算后付至实际总价款的95%,留决算总价款的5%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余款7日内一次性付清。七、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宜,以2015.4.10签订的《新郑市人民医院防水施工合同》为准。合同落款处甲方加盖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郭莉莎个人印章,乙方加盖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王文亮签名。
案件审理过程中,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其施工工程量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为此支付鉴定费6000元,郑州市中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中豫价鉴[2018]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新郑市人民医院防水工程已进行实际测量的工程项目造价272783.85元(含传染病房屋面单层防水项目的造价)。(二)新郑市人民医院防水工程未进行实际测量的隐蔽工程项目造价327523.10元。郑州市中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案情摘要部分测量过程进行如下描述:2018年3月7日在委托方的组织下,鉴定单位、双方当事人共同赴施工现场对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实测实量。在测量过程中发现医养中心1-4号楼地下室外墙防水、综合楼屋面找坡、直线加速器地下室及外立壁双层卷材防水工程均已隐蔽无法测量;污水处理厂的施工项目已被注入污水无法测量;综合楼旧地砖拆除项目现场已不存在无法测量;“华信(2015)土建045工程联系单”有胡威签字,签有“请成本部核算”的内容,但无成本部签字。该联系单显示有5个房间的防水工程,共计58600元,没有划分明细。现场已吊顶,无法测量。除以上无法测量的工程外,其余已施工的项目均已进行测量。……在鉴定意见中另作出附注:1、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医养中心屋面卷材双层卷材防水等项工程不认可属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本鉴定只从技术上进行计算处理,是否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请法庭依法认定。2、医养中心地下室外墙卷材双层卷材防水等已隐蔽工程项目由于无法实际测量,该计算汇总表中各项工程量均为移送鉴定资料中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方提供的计算量,故鉴定意见(二)的造价请法庭依法认定。3、传染病房屋面单层防水工程量已实际测量,验收记录表显示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施工合同未约定该项工程内容。该项费用已含在鉴定意见(一)造价内,请法庭认定。……另外,郑州市中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鉴定过程中进行了现场勘验测量,其中2018年2月5日测量记录(1)中载明:合同内工程:“医养中心屋面卷材双层卷材防水”,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见为“不认可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同意测量”;“瓶氧站、锅炉房、洗衣房、高压氧舱、生活垃圾站、污水处理厂设备间屋面单层防水”,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见为“认可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面积测量,生活垃圾站不认可”;补充协议工程:“综合楼旧地砖拆除”,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见为“不认可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面积测量”;“直线加速器房地下室、外立壁双层卷材防水(包水泥、沙)”,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见为“不认可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同意测量”……。2018年3月7日测量记录(2)鉴定人员记录载明“传染病房屋面防水,对施工情况不了解,因现场测量条件不允许,本次采用建筑物外围长乘宽得测量数据,仅对测量数据认可”……。
2018年6月1日,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出具《账册核对说明》,内容为:关于河南兴科防腐防水有限公司与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新郑市人民医院和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工程纠纷一案,双方就已付款的相关凭证进行核对,情况如下:……2、关于人民医院解放路院区防水工程付款凭证中,共发现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三笔转账记录,分别是57000元、84600元、109000元,合计250600元。共发现四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应得工程款85%的部分分别为70107.15元、159018元、113050元、120360元,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计部门经审计分别确认57000元、100000元、59000元、50000元,其中第四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的工程内容为老年公寓1#、2#、3#、4#楼屋面防水。但王文亮方认为此4份申请书不是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完成的全部工程量。特此说明!该《核对说明》落款处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文亮签名捺印,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时辉亮签名捺印。
就涉案工程共有7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对应的8份《验收记录表》,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称该7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对应的8份《验收记录表》记录的内容是其全部工程量,均由其施工,并对相关工程向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工程款,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出相应的意见。主要内容详见下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兴科公司申请应付85%工程款(元)
天信公司成
本部意见
天信公司审
计处意见
1
综合楼屋面防水工程
159018
依据协议及现场,经核算本次进度款为127122元
根据现场完成情况及合同约定,同意支付100000元。
2
直线加速器防水工程
113050
依据协议及现场情况,经核算同意支付本次工程款59330元
根据现场完成情况及合同约定,同意支付59000元
3
老年公寓1#2#3#4#屋面防水工程
120360
依据协议及现场情况,经核算同意支付本次工程款52275元
根据现场完成情况及合同约定,同意支付50000元
4
锅炉房、高压仓、洗衣房、污水站、瓶养站、传染病房屋面防水、病房楼西北侧地下室顶板防水、消防水池、污水处理厂聚氨酯内侧防水
70107.15
依据合同及现场情况,经核算本次进度款为57562元
根据现场完成情况及合同约定,本次进度款支付57000元
5
病房楼20层、21层漏水维修工程
49810
经审核,同意按25271.35元支付本次进度款
6
病房楼顶楼、直线加速器外墙、老年公寓外墙防水工程
42279
病房楼北侧地下室顶板防水及直线加速器外墙防水重复申报,不予计取,1-4#老年公寓外墙没有相关资料,不予计取
7
老年公寓1#3#4#屋面找平层工程
71821.6
经审核,同意按41622.8元支付本次进度款
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7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的病房楼顶楼、直线加速器外墙、老年公寓外墙防水工程存在异议,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计处作出不予计取的意见。针对上述7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经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计处审计应付工程款共计332894.15元,该款项为总工程款的85%。
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已经支付工程款数额为250600元,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具备相关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新郑市人民医院防水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均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案中,根据《新郑市人民医院防水施工合同》三、工程结算方式之1、付款方式约定:瓶氧站、锅炉房、洗衣房、污水处理厂、高压氧舱、消防水池、生活垃圾站施工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按实际施工面积据实结算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医养中心施工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按实际施工面积据实结算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全部完成后,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审计结算后付总价款的95%,剩余5%在质保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一次付清。《补充协议》六、付款方式约定:每栋楼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按实际施工面积据实结算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全部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审计决算后付至实际总价款的95%,留决算总价款的5%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余款7日内一次性付清。由此可知,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的前提是其公司已施工的工程经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验收合格,或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审计结算后方可要求。因此,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已完成的工程量负有举证义务,该工程量需经发包方、承包方共同确认,如果其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审理过程中,在双方对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施工工程量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坚持申请对其施工工程量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郑州市中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中豫价鉴[201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附注中载明:“医养中心屋面卷材防水等项工程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认可属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医养中心地下室外墙卷材双层卷材防水等隐蔽工程项目由于无法实际测量,该计算汇总表中各项工程量均为移送鉴定资料中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计算量”……,现场测量记录中也载明:合同内工程:“医养中心屋面卷材双层卷材防水”,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见为“不认可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同意测量”;“瓶氧站、锅炉房、洗衣房、高压氧舱、生活垃圾站、污水处理厂设备间屋面单层防水”,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见为“认可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面积测量,生活垃圾站不认可”……。由此可知,在鉴定过程中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对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并且隐蔽工程的鉴定意见是在未进行测量,按照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计算量作出,但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计算量并未经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因此在此情况下作出的鉴定,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即中豫价鉴[201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相应的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的鉴定费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数额,根据《新郑市人民医院防水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内容,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施工的工程需经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验收合格,或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审计结算。该院认为,结合双方提交的工程验收证据材料,应按照7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审计核定的数额计算出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进度款。经计算,7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审计核定数额共计332894.15元。即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工程量85%的工程款为332894.15元,由此计算出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总工程款为391640.18元。根据2015年4月10日《新郑市人民医院防水施工合同》三、工程款结算方式约定的“瓶氧站、锅炉房、洗衣房、污水处理厂、高压氧舱、消防水池、生活垃圾站施工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按实际施工面积据实结算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医养中心施工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按实际施工面积据实结算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全部完成后,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审计结算后付总价款的95%,剩余5%在质保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一次付清。”截止目前,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就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作出了审计决算,故发包方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全部工程款391640.18元的95%(即372058.17元),扣除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收到涉案工程款250600元,因此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121458.17元。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不认可付款申请表中审计处载明的数额是工程款的85%,因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付款申请时已注明金额是其自行核算数额的85%,而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计处是在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数额的基础上作出的审计意见,故可认定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计处付款意见的金额为审计后工程款的85%,故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该项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涉案工程双方并未约定工程价款的利息,故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利息的请求应以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121458.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
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新郑市人民医院共同支付下欠的工程款,因本案中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新郑市人民医院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同时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新郑市人民医院与其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并不下欠其公司工程款;故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新郑市人民医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新郑市人民医院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不影响该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121458.1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1458.1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9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10470元,由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28元,由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42元。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新郑市人民医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审理情况依法对其缺席裁判。
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新郑市人民医院防水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新郑市人民医院防水施工合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为:瓶氧站、锅炉房、洗衣房、污水处理厂、高压氧舱、消防水池、生活垃圾站施工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按实际施工面积据实结算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医养中心施工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按实际施工面积据实结算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全部完成后,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审计结算后付总价款的95%,剩余5%在质保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一次付清。《补充协议》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为:每栋楼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按实际施工面积据实结算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全部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审计决算后付至实际总价款的95%,留决算总价款的5%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余款7日内一次性付清。即双方签订《新郑市人民医院防水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时虽然在合同总价部分对工程量有“约”定,但具体结算时均是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工程款数额。
一审法院依据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委托郑州市中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司法鉴定。但涉案工程系维修工程而非新做工程,有其特殊性。由于双方对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部分隐蔽工程因无法确定而直接采信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工程量,故郑州市中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性,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有事实依据。
关于涉案工程价款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250600元,双方均予以认可。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6月1日共同确认的《账册核对说明》中关于涉案工程部分载明,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除认为四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不是其公司完成的全部工程量外,对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计部门核准并支付的工程款未表示异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签订《新郑市人民医院防水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对付款方式的约定及工程款已经履行部分的实际情况,认定涉案工程款以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计部门单方核准数额确定,有合同约定和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24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扈孝勇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吴奇奇